“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对此,记者联系眉州路1055弄项目相关建设方,对方书面答复称:本项目光伏施工均属于按图施工,关于客户反馈的屋面光伏板高度的情况,本项目光伏部分的设计依据引用规范、现行的必须执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中未涉及光伏安装高度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业主,针对光伏问题项目会做专题研究,结合功能要求,将做局部优化或者遮挡,满足功能的同时兼顾美观。业主汤女士为此感到困惑:现行的技术标准明明有高度限制的规定,为何开发商认为不必执行?《》